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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闵行区劳动仲裁委-江会敏律师代理

作者:江会敏律师 发布时间:2020-10-21 浏览量:0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事实与理由:

2016年12月1日郑x(原告)与x公司(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及协议书,约定原告担任技术支持部长,年薪28万元,其中平时发放工资70%,另外的30%绩效工资在年底以奖金形式进行发放,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

2018年10月11日上午,被告在没有任何沟通的情况下,通过邮件形式告知原告搬至公司售后服务部门,否则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原告得知其所在的全面解决方案事业部已经被取消。在此之前,原告的多笔报销已经多次被无故拖延拒绝办理。因此,2018年10月11日下午,基于所在部门被无故取消、岗位被无故调整、正常报销被无故拖延等事宜,原告与部分相似情况的员工前往总经理办公室,希望能对上述事宜与领导进行沟通。然而,被告不但没有对此作出任何合理解释,反而于2018年10月12日以严重违纪为由开除原告。

被告的该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由于原告入职已经超过一年半时间,对于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原告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四十七条、八十七条等规定,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赔偿金共计93,333.3元。

同时,因原告自2018年10月12日后已经离职,而原告的28万元年薪中30%部分原本是以年底奖金形式发放,而被告至今尚未向原告支付2018年1月-2018年10月对应的奖金,因此被告应该向原告支付对应的绩效工资70,000元。

另外,自2018年6月至2018年9月,原告因工作需要为被告垫付了多笔出差费用。对于2018年6月15日至7月23日的出差费用9487.05元,原告在被告OA系统申报完成后,部门经理和总裁均已审批通过,但被告至今未实际支付报销款;对于原告自2018年8月21日至9月25日之间的报销款,原告多次在被告OA系统提起报销,但均被被告无故退回,不予办理,导致截至今日原告报垫的款项均未得到报销。

基于上述事实,原告于2019年4月30日向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于2019年6月19日收到仲裁裁决。然而,仲裁委仅支持原告上述请求中的绩效奖金部分,故原告不服并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1、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3,333.3元(计算方法:年薪280,000元/12个月*2个月*2倍=93333.3元);

2、被告向原告支付2018年绩效工资70,000元(计算方法:年薪280,000元*30%/12个月*10个月=70,000元);

3、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6月至2018年9月的报销款共计15702.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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