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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如何摆脱陷入僵局的公司?
非原创(説法) 发布时间:2020-04-06 浏览量:0
有限责任公司不同于股份有限公司最重要的一个特征就是人合性。在实践中,股东之间就公司的经营理念、管理模式、业务发展方向、利益分配等出现重大分歧且难以调和时,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的基石面临崩塌,此时,如何顺利脱身可能成为股东较为关注的点。我们根据现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司法实践经验,总结出股东退出陷入僵局的公司的三种路径,以下将针对三种不同路径的具体方式和注意事项逐一展开,希望能对陷入困境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摆脱困局提供点思路
路径一: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是股东退出公司最为常见的一种方式。《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但是对于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规定了对于获得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这是基于保障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特征的考量而作出的对股东转让股权的限制。
为了平衡其他股东和拟转让股东的利益保护,《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了视为获得同意的两种情形,即(1)其他股东自接到转让股东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2)其他过半数股东表明不同意转让的却不购买的,另外还规定了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对于股权转让作出另外规定。
1、拟转让股东与拟受让人协商确定拟转让的股权数量、价格、履行方式等
2、因区分拟受让人是否为股东而程序有所不同:
(1)拟受让人为股东的,则只需与该股东确认拟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履行方式等并订立股权转让协议;
(1)公司章程中约定的股权转让的决议比例应高于或者等于《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过半数的比例,若低于该比例,则为无效约定;
(2)公司章程可以约定优先购买权的放弃,但是该约定对股东是否有效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初始章程中作出对优先购买权的排除或放弃的规定对全体股东有效,但是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所作出的排除或放弃优先购买权的约定仅对参与公司章程修订并投赞同票的股东有效,对于未参与但明确表示反对或投反对票的股东不发生效力;
(3)如果公司章程对于股东优先购买权未作约定,而股东之间的协议排斥了优先购买权制度或者设置了其他限制条件,则需依据不同情形认定其效力。当事人依据股东之间协议约定作为诉辩理由,对于参与签署该股东协议的股东而言原则上亦应具有约束力,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是对于未参与签署的股东而言不具有约束力。
2、拟转让股东需提前多长时间通知?
确立拟转让股东负有提前通知义务的目的在于保障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故原则上提前通知的期限应与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一致。
3、拟转让股东完成股权转让后是否承担出资瑕疵责任?
若拟转让股东与受让股东明确约定出资瑕疵的责任承担,则按照双方的约定执行。若无相关约定,法院倾向性认为对于受让人而言,如果明知或应当知道转让人瑕疵出资的事实仍接受转让的,推定其愿意共同承担转让人瑕疵出资所产生的法律责任。若受让人不知情,则以不承担责任为宜。
路径二:公司回购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异议股东在行使股权回购请求权时受到法律规定的时间期限限制。若异议股东在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不能与公司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参加股东会会议,并在会上对《公司法》第七十四条列举的股东会会议决议事项投反对票或明确表示反对;
2、自股东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与公司协商收购股权事宜或未参股东会会议,但是在知悉前述决议事项后在向公司表示反对该决议事项并与公司协商收购股权事宜;在与公司就拟转让的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等达成一致后可订立股权回购协议;
3、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不能与公司达成收购股权的协议的,则在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提起请求公司收购股权的诉讼。
注意事项
股东在不满足《公司法》第七十四条关于请求公司回购股权的规定的,若公司章程中对于公司回购事项作出规定的,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股东亦可以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主张公司收购其股权。
2、对于因未收到通知且未参与股东会议的异议股东,能否行使股权回购请求权以及是否需遵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的除斥期间的规定?
对于因未收到通知且未参与股东会议的异议股东,其是否可以行使股权回购请求权。而是否遵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的规定目前法院裁判口径存在差异,笔者根据《公司法解释一》第三条的规定以及多数法院的倾向性意见,认为未参会股东请求公司收购股权仍应适用“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的规定。鉴于在之前的文章对该问题作出过详细的论述,故此处不再赘叙。
路径三:公司解散
1、提出解散公司的主体为享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
2、向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并需提交证明出现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包括持续两年无法开股东会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股东表决出现僵局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解决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等的材料;
3、清算。公司解散后须进行清算。
(1)对于自行组织清算的,公司应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十五日内由股东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