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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婚姻法部分的重大变化(六)
作者:江会敏律师 发布时间:2021-02-25 浏览量: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子女的表达自己意思的时间提前了,原来是十周岁,这是因为《民法典》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标准下调到了八周岁,与此相应地婚家编就更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