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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婚姻法部分的重大变化(八)
作者:江会敏律师 发布时间:2021-02-25 浏览量:0
一方在婚内所形成的债务,不再直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