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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婚姻法部分的重大变化(八)

作者:江会敏律师 发布时间:2021-02-25 浏览量:0



一方在婚内所形成的债务,不再直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原来的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这种一刀切地保护债权人的现象,导致没签字的配偶一方的权利屡屡受伤害。

所以现在,为了在债权人和未签字的配偶一方之间找到一个平衡,既要保护债权人,又要保护被一方跟第三人恶意串通了虚构债务的另一方未签字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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