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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重大变化(一)

作者:江会敏律师 发布时间:2021-05-08 浏览量:0

一、  删除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而禁止结婚的情形:

原《婚姻法》第七条 规定了两种禁止结婚的情形即“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现《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将第二款“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予以删除。

 

二、   删除了“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

原《婚姻法》第十条 规定了四种婚姻无效的情形: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

现《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将第三款“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婚后尚未治愈的”情形予以删除。

这里需要注意两点,无效婚姻是违法婚姻,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婚姻无效,有权依法作出婚姻无效的判决。且对于婚姻效力的判据,实行一审终审,一经做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修改了因胁迫而撤销婚姻的时间点:
原《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现《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更改为“撤销权的行使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新规定考虑到了胁迫行为持续的情况,也延长了当事人自行救济的时间。

 

四、  增加了未如实告知重大疾病而撤销婚姻的情况: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为新增条款,主要是为了保障配偶对于另一方婚前重大疾病的知情权,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撤销时间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针对该条规定,需要重点注意的是关于“重大疾病”的认定,即重大疾病是否会给未来患病的婚姻当事人的家庭造成损害,是否会影响未患病一方当事人结婚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及双方结婚后家庭生活的实际情况等综合判断。

 

 五、  增加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中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新增“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更好的保障了婚姻中无过错方的权益。

这里需要注意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时间点,无过错方可以在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时一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也可以在法院做出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判决之日起的3年内进行起诉。这里赔偿责任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

江会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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