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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重大变化(二)

作者:江会敏律师 发布时间:2021-05-08 浏览量:0

六、明确夫妻共同财产包含劳务报酬、投资的收益

原《婚姻法》第十七条是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现《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增加了劳务报酬、投资的收益,扩大了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列举。

这里注意,如果一方用婚前财产炒股或者买基金,由于炒股或者买基金是一种投资行为,既可以获利也具有相当的风险,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炒股必然占用该方的时间精力,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炒股或者买基金产生的收益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七、增加了协议离婚30天离婚冷静期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新增“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冷静期的规定,立法意图是为了减少离婚率,提高婚姻家庭的稳定性,减少冲动离婚,即通过增加协议离婚的难度减少离婚率。

 

八、增加了法院应当判决离婚的确定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新增“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这里需要注意,不管是有过错方或者无过错方起诉离婚,都可以适用以上规定,并非只有无过错方可以主张。

 

九、子女抚养权的变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之前的《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是规定哺乳期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现在明确将时间点确定为不满两周岁,也明确要尊重已满8周岁子女的意愿。

需要注意,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离婚中一旦确定了抚养权,如果没有特殊情况,要求变更抚养权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所谓特殊情况主要是以下几种:一双方自行协商一致变更;二是抚养孩子一方对孩子成长不利、严重侵犯孩子合法权益,另一方可以主张变更抚养权;三是由于其他原因孩子随缘抚养人生活确实对孩子的成长不利,另一方可以主张变更抚养权。

 

十、新增离婚财产的补偿制度: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需注意:离婚财产补偿制度,不以婚内财产约定为前提,主要功能在于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基础上,对家庭义务承担较多的一方给予救济和平衡。经济补偿应从承担支付义务一方的个人财产或者分得的共同财产中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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