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上海律师 > 江会敏律师主页 > 律师文集 > 文集详情
律师信息

女博士帮丈夫落户北京,约定“离婚要赔1000万”?

非原创(新时代普法) 发布时间:2021-06-21 浏览量:0

白女士手中持有家属进京落户指标,为此,和丈夫胡先生签订了一份“落户协议”,约定帮丈夫落户,但如双方离婚,胡先生要补偿白女士1000万元。后,二人离婚,白女士依据“落户协议”起诉至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二人离婚,但认定该“落户协议”无效。


白女士和胡先生曾是一对令人羡煞的校园情侣。白女士学习成绩优异,博士毕业后继续做博士后研究。胡先生则选择了硕士毕业后留京工作。很快,二人登记结婚,组建了小家庭。婚后第二年,白女士博士后出站,同时得到了一份“福利”——不仅白女士本人可以落户北京,作为配偶的胡先生也可以随之落户。谁知,这本是皆大欢喜的一桩乐事,却成为二人矛盾的导火索。

原来,胡先生本来也有机会拿到北京户口,但是为家庭大局考虑,既然妻子以后能落户,自己就负责赚钱养家好了。于是,胡先生选择了一家高薪企业供职,放弃了北京落户机会。白女士认为,胡先生并没有充分重视自己为其落户作出的努力,于是二人大吵一架。

最后,白女士提出,如果想让这个家庭继续走下去,需要胡先生给出一个承诺。于是,白女士拿出了写好的“落户协议”,内容为:胡先生随白女士博士后出站落户北京,如果双方离婚,胡先生给白女士补偿款1000万元。本协议负有法律效力。

胡先生为了缓解家庭矛盾,匆匆签上了自己的名字。

可最终,二人因为常年积压的矛盾,选择到法院诉讼离婚。

法院审理

经审查相关证据及询问签约过程,法院认为,该份“落户协议”属于关于经济补偿的约定,从其签订过程及协议内容看,既非双方对夫妻财产的约定情形,也非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因此白女士主张依此处理夫妻财产分割,无法律依据,遂驳回了白女士的该项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忠诚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婚姻是以双方感情为基础缔结的身份关系。我国法律实行结婚自愿、离婚自愿的基本原则。夫妻双方之间签订的类似协议只能是对双方共同财产的约定,无法对结婚、离婚行为进行约束。

法官指出,该起案件中的“落户协议”与近年兴起的“忠诚协议”有相通之处。

近年来,夫妻间签订“忠诚协议”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一般来说,“忠诚协议”是指夫妻在婚后达成的、要求违反忠实义务的一方必须实施一定行为的约定。

关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忠诚协议”是否有效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明确: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从整体社会效果考虑,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以不受理为宜。

法官分析道,如果法院受理此类忠诚协议纠纷,主张按忠诚协议赔偿的一方当事人,既要证明协议内容是真实的,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又要证明对方具有违反忠诚协议的行为,可能导致为了举证而窃听电话、私拆信件,侵害个人隐私权,甚至夫妻之间的感情纠葛可能演变为刑事案件,其负面效应不可低估。

另外,赋予忠诚协议法律强制力的后果之一,就是鼓励当事人在婚前签订一个可以“拴住”对方的忠诚协议,这不仅会加大婚姻成本,而且也会使建立在双方情感和信任基础上的婚姻关系变质。

并且,忠诚协议实质上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当事人自觉自愿履行当然好,如违反忠诚协议一方心甘情愿净身出户或赔偿若干金钱,为自己的出轨行为付出经济上的代价。但是如果一方不愿履行,不应强迫其履行忠诚协议。



江会敏律师

江会敏律师

服务地区: 上海-上海

服务时间:09:00-21:00

律所机构: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

176-0217-6814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