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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合同纠纷-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江会敏律师代理

作者:江会敏律师 发布时间:2020-12-03 浏览量:0

案号:(2020)沪0151民初1039号     判决时间:2020年06月29日

代理人:江会敏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XX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会敏,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培训合作协议》一份,约定被告为原告提供辅导培训,合作时间:2019年9月15日-2019年11月15日。一、合作模式1、合作范围:甲方网络营销2、乙方收取甲方服务费24,000元。甲方须自行开户平台二、乙方义务1、乙方负责培训甲方新美大渠道的投放及账户调整,并培训甲方对话方法,与准客户对话;甲方负责完善好投放的活动内容和图片素材。2、乙方培训甲方的网络营销投入规划,各项渠道投放预算和比例。甲方对应工作人员按乙方要求做日报、周报、月报的数据统计工作。3、网络营销中所有渠道费用和开户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通过远程手段如:视频、微信对甲方的网络销售环节进行培训,按照甲方完成网络客资的转化工作。三、甲方义务1、甲方授予乙方作为代表,乙方发布任何计划甲方都需执行好,以此之间进行合作。2、甲方授予乙方作为代表,甲方需按照指示完成与其他线上线下机构开展异业合作。3、甲方指定对接人为乙方培训,及时按照乙方要求规定工作、检查工作,按时间节点完成乙方提出的任务。4、甲方在网络营销的销售环节积极配合,完成乙方指定标准转化率,保障甲乙双方利益。5、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积极对产品属性、服务流程、活动企划进行调整。合作金额及结算方式1、服务费: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甲方立即支付乙方24,000元,作为服务费款项,否则乙方有权终止合同。(一个季度)……4、甲方对于已经打款的款项金额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退还,甲方需于打款前做好相应的考量其他:对商家培训主要内容为如下:1、店铺优化……2、数据分析……3、精准投放……4、重大节日的活动内容……5、美团点评内容操作培训……双方保障:1、若第一个月投占比未到达1:6,乙方退甲方总三个月服务费30%即7,200元。2、若第二个月投占比未到达1:7,乙方退甲方总三个月服务费50%即12,000元;3、连续3个月投占比达到1:8,甲方提供连续三个月总业绩的2%付给乙方作为奖励。审理中,原、被告表示合同上的时间(2019年9月15日-2019年11月15日)记载有误,实际服务时间是一个季度即三个月。2019年9月9日,原告支付被告服务费24,000元。2019年10月中旬以后,原告认为被告投占比未达到协议约定,不再要求被告继续提供服务。嗣后,原、被告对服务费退还产生争议,遂涉讼。审理中,被告表示原告擅自更改后台密码,致使被告无法提供服务。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培训合作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原告认为,按照协议约定,被告首月应达到投占比1:6的目标,然被告并未按约达成目标,故原告微信通知被告解除合同,不再要求被告继续提供服务,合同应于2019年10月中旬已经实际解除。

本院认为,只有享有法定或者约定解除权的当事人才能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协议中双方并未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原告亦未举证证明被告的行为符合法定的解除条件,原告不享有合同单方解除权,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服务费16,000元的诉请不予支持。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第一个月未达标承诺的退费7,200元,本院认为,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双方签订的协议中并未明确约定投占比的计算方式,原告亦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原告该项诉请,不予支持。对于反诉原告要求反诉被告立即下架图片套餐及支付图片使用费10,000元的反诉请求,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中,对图片的使用和费用标准未明确约定,故对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反诉原告认为反诉被告侵犯其著作权,可另案进行诉讼。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二、驳回反诉原告反诉请求。

案件本诉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计190元,由原告负担;案件反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反诉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江会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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